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
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对构建和谐平等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进步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新世纪以来,一些不良现象如重婚、包二奶等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构成威胁,促使婚姻法需要适时修改和完善。1995年,婚姻法的修订工作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经过5年多的努力,于2001年正式作出。
婚姻制度的发展阶段
1、原始群婚:在人类早期,原始群婚是一种两性之间的非排他性关系。2、血缘婚姻: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原始群体分化成不同的部落,血缘婚姻制度应运而生。3、亚血缘婚:也称作伙婚,此种婚姻制度较血缘婚姻有所发展,不仅禁止直系血亲间的婚姻,还禁止同辈之间的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由有关婚姻和家庭的行为规范构成,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具有阶级性。在我国,这一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与人类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的历史和现况
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 *** 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
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而言,分为那三个发展阶段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
婚姻法是从哪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观,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先后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和修正,增加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无效婚姻等内容,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群婚制群婚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就是按照。
婚姻家庭法【浅析中外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史】
也确实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顺利实现从民主主义性质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过渡。1966年到1976年经历十年的动乱,这期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民婚姻家庭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在1978年之后,进入法制建设恢复和发展阶段才得到了治理。紧接着,1980年结合1950年《婚姻法》的得与失,颁布了新的《婚姻法》。结合我国人口基数大。
婚姻家庭制度历史发展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在原始社会的早期,人类经历了长期的无固定婚姻关系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人们以小团体共同生活和工作。这个时期,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受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逐步发展,逐渐出现了群婚制,这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诞生。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主要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